1.外国政府对华贷款情况概述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与改革开放同步,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二十年来,在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指引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地区有关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支持改革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1979年至2000年底,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提供的贷款,下同)累计协议额约398.49亿美元,生效金额为372.42亿美元。截止到1999年底已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金额60.12亿美元,贷款余额为304.34亿美元。
目前有20个国家和2个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它们是日本、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科威特、瑞典、芬兰、荷兰、丹麦、瑞士、挪威、比利时、俄罗斯、美国、以色列、韩国、波兰、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另外,英国、澳大利亚和卢森堡现已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对外援助的方式转而通过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向中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其它形式的开发援助。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总数为1746个,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尚在执行中的项目92个。八十年代,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领域是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原材料工业等,如港口、电站、铁路、机场、石油化工、邮电通信等项目,其中大部分项目已建成投产。九十年代以后,由于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规定的限制及贷款国有关政策限制的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最优惠的贷款,其赠予成份一般在35%。贷款的利率比较优惠,一般为0.2%至3%,个别国家的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的偿还期限长,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同时,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效益。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进行经济建设过程中,起到了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赢得建设时间和加快发展速度的作用。
2.波兰政府贷款
2000年9月波中两国政府在华沙签署了波兰向中国提供8500万美元的政府贷款的协议,该贷款用于资助中国的环保项目。2003年,此政府贷款被延长至2005年1月31日,同时,贷款利率降低,并且贷款的申请领域延伸了各行各业。2005年1月31日以后的额度增加到1.6亿美元,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
1、贷款总值为1.6亿美元,有效期至2007年1月31日。
2、贷款的利率为0.52%
3、宽限期为2年
4、还款期为14年,每半年一次,28次还款
5、可申请贷款的领域为: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健康,基础建设,交通,矿业,农业,
电力工业,食品加工工业,建材行业及其他。
6、该贷款100%用于购买设备、机械、材料及服务和技术等
7、波兰的设备、材料、技术及服务等不得低于60%
8、合同属于波中双方企业,合同须得到中国财政部和波兰财政部同意
9、上述所有在该贷款框架下的财政合同都必须由波方通知OECD组织。
该笔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日出处理量5万吨的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总负责人:IFCE中国区环境专员 李麟先生
项目联系人:IFCE北京代表处 龙小林小姐
联系电话:(86-10)65539747转8008
传真号码:(86-10)6553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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